这不,据“财政部”最新消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要求,为有效化解农资价格上涨对农民种粮收益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近日,中央财政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200亿元,用于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弥补今年以来农资成本上涨带来的增支影响。
那么,收到政府的财政补贴如何做税务处理呢?提前给你整理好了!
一、收到的财政部门的粮食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二、收到的财政部门的粮食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因此,企业取得的粮食补贴同时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