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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的纳税人看过来——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和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简化!”

发布时间:2023-01-13 17:10 热度:1180

国际税收的纳税人看过来——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和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简化!”


一、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变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2021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出台了《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19号公告”)。


简化一:扩大无需办理税务备案的支付项目范围


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的基础上,新增两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事项:  


1.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2.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包括: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简化二:简化同一合同下多次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要求


对于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情形,19号公告取消了每次付汇均需办理税务备案的要求,备案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即可。


简化三:简化税务机关对《备案表》的确认流程


19号公告规范了《备案表》提交后税务机关的确认流程。新流程下,税务机关无需在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上盖章,也无需单独编制《备案表》流水号。


备案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提交《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可直接凭系统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对外付汇的手续。


备案人通过办税服务实体大厅提交《备案表》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在系统中录入《备案表》信息,备案人即可获得《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对外付汇的手续。


简化四:取消税务机关后续审查期限的规定


19号公告取消了关于税务机关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后续审查的期限的相关规定。


取消后续审查期限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取消后续审查的工作。根据规定,税务机关仍然具备对纳税人提交资料进行后续审查的权力,纳税人也有义务对税务机关的审查工作予以配合。


温馨提示:


虽然19号公告简化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流程,但不意味着相关纳税义务的改变。纳税人如需办理对外支付,无论支付金额大小,均应充分考虑现行税务规定,对应缴税额进行确认,确保在申报期限内,及时、准确、完整地办理各项税务申报缴纳的工作。


二、单边预约定价安排(APA)的变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对跨境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水平和税收确定性,2021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24号公告”)。24号公告进一步规范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APA)简易程序的申请条件、不予受理的适用情形、简易程序的流程等实施细节。如果企业希望提高关联交易的税收确定性,并降低在中国的转让定价风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单边APA简易程序,充分利用简易程序所带来的效率优势。


2016年第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64号公告“)是对APA管理的一般性规定,而24号公告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申请单边APA,在适用程序上的特殊规定。24号公告仅对单边APA的适用程序进行了简化压缩,并规定了具体时间要求,但未改变64号公告关于预约定价安排实质内容的规定。


24号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与64号公告对比:


24号公告在适用条件、申请流程、以及税务机关拒绝谈签/不予受理的情形上较64号公告有所变化,具体详见下表:


申请时间:


24号公告对税务机关受理申请、评估协商的审核时间均做出了明确的限定。整个申请过程在理想状态下,企业最快可以在9-12个月之内完成单边APA的申请,相较于一般程序谈签效率显着提高。


所需资料:


企业有单边申请预约定价需求,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申请书》(24号公告附件);  


涵盖以下内容的申请报告(与64号公告中对单边APA申请报告的内容要求一致):  


(1)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3)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4)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5)企业最近3至5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6)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7)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8)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9)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10)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11)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2)符合24号公告第三条的有关情况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在满足关联交易金额的前提下,只要符合前文中适用条件部分的任意一项,即可申请单边APA简易程序。而对于不满足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补充准备,并在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近3个纳税年度的同期资料,获取申请适用单边APA简易程序的资格。


温馨提示:


24号公告特别强调,若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简易程序的申请。企业需重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来源:海口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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