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自贸港的建设,近年来海南省发展迅速,其中税收制度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根据自贸港法则的规定,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三大保障之一。从其它的国际成功自贸港典范的经验来看,这些自贸港的税收制度相对于其他地区,都具有“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特点,海南自贸港也不例外。
一、零关税
零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不向进出口国征收关税。
目前,海南自贸港多份进口“零关税”正面清单已正式出台,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自贸港法对于落实“零关税”要求的安排,也是按照封关前后予以区别对待: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进入海南自贸港免征进口关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对目录之内的进口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对目录之外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值得一提的是,海南自贸港将打造成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港,将享受RCEP带来红利,也就是要营造中国、亚洲乃至世界一个高标准的投资环境、营商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绿色环境和创新环境。
二、低税率
低税率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要求,即对在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
自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先行落实了“双15%税负上限”政策,即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通过数据分析,目前内地的企业所得税都是15%至25%,香港是16.5%,而在海南仅是15%,所以说企业在海南自贸港是比较有发展前景的。
三、简税制
结合中国税制改革方向,探索推进简化税制。简税制可以说是海南自贸港税收制度的重点。
纵观世界其他自贸港,税种结构普遍非常简单。我国现有18个税种,已有12个税种实现了狭义上的立法,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显而易见,如此复杂的税制结构与海南自贸港的定位和要求是不匹配的,必须大力简化。
但根据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种的开征和停征权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应由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加以规定。如果要在海南自贸港实行迥异于内地的简化税制,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
因此,自贸港法规定: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
目前增值税等合并改征销售税这一特殊政策,只会用在自贸港这一特殊区域,相当一段时间内不大可能复制到内地。不过如果海南这项改革试验非常成功,也不排除复制到内地。
四、中央将对海南自贸港给予适当财政支持
海南自贸港实行“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特殊税收制度之后,对于短期内的财政收入可能有所影响。
对此,自贸港法作了安排:“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发建设阶段,中央财政根据实际,结合税制变化情况,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给予适当财政支持。鼓励海南省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项目建设。海南省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
也就是说,中央财政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财政支持,但海南自贸港也要想办法自给自足,比如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设立建设投资基金,等等。
五、海南与内地的税制差异如何处理?
关于该问题,自贸港法的规定是“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照进口征税”及“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从税制原理上看,后者是基于税收中性原则,让内地货物以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价格进入海南自贸港市场,避免税制差异对市场配置资源机制形成干扰。
但从具体落实上看,操作难度较大。首要问题是“谁来退还”?如果由内地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退还,就相当于将内地货物进入海南自贸港视为“出口”对待,海关部门要介入监管。如果由海南自贸港采购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退还,则形成“税由内地征、但由海南退”的局面,财政收入本不宽裕的海南自贸港,如何解决退税资金来源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些将留给后续的“国务院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自贸港税收制度的特点及其分析。如果大家有需要在海南注册公司、财务代理,或是有海南人才落户的问题,欢迎咨询海南博宇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