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如大家所了解的,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石,高质量的上市公司对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用显著。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海南自贸港将用更好的政策福利来推动海南企业上市。
一、企业上市
1. 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3. 对在沪深交易所(含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海口市注册的企业,给予奖励 3000 万元。
4. 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报海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手续的,奖励400 万元。
5. 对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 500 万元;
6. 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 600 万元。
7. 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将注册地迁回本市的,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 1500 万元。
8. 对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
9.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 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10. 企业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东个人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申请缓缴。
二、企业融资
1. 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再融资额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 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方式成功融资的企业,按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 对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中小微企业,按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的15%给予贴息,贴息按企业每年实际发生利息计算,每年补贴上限为30万元,直至债券发行期结束为止。
三、并购重组(借壳)
对重组海南ST公司实现借壳上市的省内企业或重组外地ST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省的企业,且被重组ST公司自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之日(以股权变更日为准)起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扭亏为盈,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较上年度均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 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 对在省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五、证券期货机构
1. 对本行业内每年度上缴地方税金总额排名前三名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2. 为海南企业上市充当保荐人的保荐机构,每成功保荐上市1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 为海南企业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充当保荐人的保荐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 证券期货类机构增资扩股的,实收货币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证券期货类机构获得增资扩股奖励资金的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 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亿元)、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规定注册资本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万元。
6. 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区域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下、区域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规定注册资本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7. 对在海南新设立证券期货类分支机构(含营业部),一次性奖励20万元。
8. 新设(或迁入海南)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其法人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在海南购置、建设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用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在海南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照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0%给予租金补贴。同一机构享受租房补贴政策的一般期限为3年。同一机构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租金补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
六、中介机构
1. 为海南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会计师事务所奖励10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4万元。
2. 为海南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主办券商奖励1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奖励4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2万元。
3. 为海南企业完成股改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推荐机构8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奖励3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1万元。
4. 为海南上市公司再融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融资,且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会计师事务所奖励8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3万元。
七、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对经监管部门备案,并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正常运营半年后,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奖励:
1. 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达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每增加2亿元,奖励递增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 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 对注册资本已到位,且所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募集资金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其在海南购置、建设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用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在海南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照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0%给予租金补贴。同一机构享受租房补贴政策的一般期限为3年。同一机构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租金补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
八、各类资本市场交易要素机构
对经监管部门备案的新设立的各类资本要素市场交易机构,在正常运营一年后,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看来海南为了推动在琼公司上市做优做强,下的功夫可真不少呢。大家如果想在海南注册公司或需要公司财务代理,或是有关于海南人才落户的问题,欢迎咨询海南博宇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