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过去很多企业采用投资购买古董、字画等摊销折旧的方法,将其计入企业成本费用税前扣除,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2021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明确规定:“企业购买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文物艺术品,应当作为投资性资产计税。文物艺术品资产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和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这一新政策的出台,彻底堵死了一些企业或中介机构避税的路径,购买古董字画藏品的“避税”就此结束!
案例2
过去很多上市公司通过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设立合伙持股平台或非上市公司持有股份,甚至有的设计嵌入了双层合伙企业,让自然人纳税人可以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即纳税人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然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尝试对经营所得进行个税核定征收,大大减轻了股权转让的个税税负,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2021年12月30日,《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凡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股权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均以审计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3
之前,很多个人未能通过转移财产、提供服务、在境外避税天堂避税、实施不合理的商业安排获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等等,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新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无正当理由减少个人或关联方应纳税额的;
(二)在实际税负明显较低的国家(地区)设立的居民个人控股或者居民个人与居民企业共同控股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不分配或者减少分配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当归对应的利润;
(三)个人通过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获取不正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需要缴纳附加税的,应当依法缴纳附加税和利息。
该政策的出台,首次在个税领域引入了反避税条款,为打击个人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进行逃税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赋予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堵塞了税收漏洞,彻底阻断了部分企业或中介机构的避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