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新的一年,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启动。近期,整理一些跨年问题是大多数企业的工作重点之一。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提醒企业注意税前扣除凭证和纳税调整项目的管理,为“一步到位”完成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好准备。
关注1:
准备税前扣除证明
近期,纳税人应及时整理取得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特别是对于一些跨年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企业一方面要尽可能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另一方面要准确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一是要注意及时取得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对于此类事项,企业应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应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结算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而未取得的,或取得不合规发票等外部凭证的,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应在当年期末结算期末前要求对方补足或调换发票等外部凭证。发票等外部凭证在更换、置换后符合要求,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也要注意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某公司于2021年11月购买了一项固定资产并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尚未结算,直到最终结算期末才取得全额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合同约定的金额可以暂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取得发票后再进行调整。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企业应制作和整理相应的台账,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完整的发票,及时调整固定资产相应的计税依据。
二是要注意往年税前扣除凭证的跨年处理。例如,2019年,乙公司统一生产了一批工作服,要求员工穿着工作服工作,导致了一笔工作服费用。直到2022年1月才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2019年汇算清缴时,因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证明,企业B增加了相应费用。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务处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经专项申报和说明,允许企业弥补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未扣除或少扣除的费用,但弥补确认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据此,企业B可以在取得相应增值税发票后进行追溯调整,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应费用,而不是在2021年或2022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注2:
税务处理口径不同
对于同一涉税事项,税务和会计之间可能存在处理口径的差异,不同税种有不同的处理规定,可能导致存在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本年累计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本年累计营业收入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年累计营业收入等栏目。,以及企业的财务报表。
企业应注意跨年事件税务处理的差异。以现金折扣为例。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但在会计处理方面,2020年12月11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收入准则实施的问答》明确,企业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处理。这意味着,当实现销售并确认收入时,现金折扣应计入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但不确认为收入。也就是说,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赊销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交易中。会计核算时,现金折扣应计入“预计负债”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同一涉税事项,不同税种之间的征收口径可能存在差异。比如企业固定资产清理时,按照清理后的净收入或净利润亏损处理企业所得税。如果净收入为净收入,则可能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资产处置损益”;如果是净亏损,可能转入“营业外支出”或“资产处置损益”;在增值税方面,企业需要根据固定资产清理所得确认销售额,并按照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注3:
准确判断“当期”事件
企业实践中跨期事项较多,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当期发生期”进行涉税处理。这就要求企业准确判断具体涉税事项“发生在当期”的时间。
纳税人应注意准确判断除夕事件的“发生期”,及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如2021年12月,丁公司发生资产损失50万元,符合相应条件,已作为资产损失处理。2022年2月,丁公司部分挽回资产损失共计30万元。此时公司尚未结清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本案中,丁公司收回的30万元“当期”为2022年,企业应确认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而非冲减2021年亏损。
关注4:
报税的逻辑不同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采用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这导致月度(季度)预付款申报与年度最终结算申报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申报逻辑,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等项目不需要纳税调整, 这将导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所得税”项目和《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所得税”项目与“本年累计发生额”存在差异再比如,在实践中,部分企业可能会在年度审计时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进行审计调整, 这也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的财务数据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财务数据不一致。 企业要高度重视这些差异,准确申报年度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