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选择由扣缴义务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如果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
如果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纳税人在远端采集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自行更新,然后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如果特殊附加扣除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人处收集,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修改。
方法一:纳税人可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点击【修改】按钮更新信息;方法二: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自行添加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然后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纳税人应于何时申请办理扣除?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的公告: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从符合条件之日起,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扣缴义务人按照其本年度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扣除代扣代缴税款;也可以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同时,纳税人从两地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地扣除相同的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工资薪金税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特别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中变更工作单位的,其在原单位任职、就业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再从新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自纳税人离职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不再支付工资薪金。
第六条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税款中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或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剩余月份支付工资薪金时向当年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下一年度3月1日至6月30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3.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时限是什么?我需要保留哪些资料?
答: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纳税人子女全日制学历教育相关费用,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专科、本科、研究生和博士教育)。
已满3周岁的儿童在进入小学之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扣除100%的扣除标准,也可以选择双方分别扣除50%的扣除标准,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保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证明文件备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亲生父母、继父母和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适用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要求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如下:
(1)子女教育。学前教育是从孩子满3岁的那一个月到上小学的前一个月。学历教育是指从孩子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月份到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月份。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包括因病或者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教学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
第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写配偶、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子女教育的现阶段、子女教育的起止时间、子女就读的学校、本人与配偶之间的扣除分配比例。
纳税人需要保存资料备查,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保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证明资料。"
4.因升学等原因,同一子女在一个扣除年度内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如何填写?
答:
可以分为两行,前后两个阶段的教育情况可以分别填写。
5.残疾儿童接受特殊教育家长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吗?
答:
特殊教育是义务教育,有学籍,家长可以享受扣除。
6.丈夫婚前购买的第一套房子,婚后将由丈夫还贷。第一套房子的利息只能由老公扣除吗?老婆能扣吗?
答:
根据《暂行办法》,夫妻双方约定后,夫妻一方可以选择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
7.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科目包括:一、所有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供养父母、子女已经去世的60周岁以上祖父母的纳税人,可以享受扣除政策。
具体扣除标准如下:(1)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非独生子女应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8.是父母双方都必须年满60岁,还是只有父母一方必须年满60岁才能享受抵扣?
答:
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纳税人可按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9.收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方法有哪些?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税务局、电子或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选择扣缴义务人办理特别附加扣除的,适用下列规定:
(1)纳税人通过远程税务局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收到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2)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录入扣缴软件,并在次月进行扣缴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字(盖章)后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选择在年度终了后申请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通过远程税务局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电子或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
如果提交了电子抵扣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将接受打印并提交给纳税人签字。一份由纳税人保存备查,另一份由税务机关保存。提交纸质《扣除信息表》的,一份退回纳税人备查,另一份由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签字后,税务机关留存。
10.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
对于婚前夫妻双方分别买房的首套住房贷款,贷款的利息费用可由购房人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由夫妻双方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一年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