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历来被默认为推动技术进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利器”,备受企业关注。一些集团企业的纳税人经常会问:分支机构可以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吗?如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小博认为,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从高新技术企业主体资格入手,找准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前提条件。
分支机构能被认定为高新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常驻企业,持续开展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和转化,能够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从上述规定来看,《管理办法》对企业法人的要求实际上有两层含义。
第一个层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这就要求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分支机构是企业法人为实现职能而在总部以外设立的非法人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分支机构、营业部、办事处等。从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角度来看,分支机构不属于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范畴。
第二层强调,是依法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的概念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除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设立外,还可以是根据外国法律注册的企业,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和总机构在中国。
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不含港澳台地区)当然是居民企业;根据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可以属于居民企业。这两类企业都可以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但按照外国法律注册设立,在中国境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和总机构的居民企业,虽然也是居民企业,但不属于“在中国注册设立”的范畴,不符合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例如,在中国境外地区或国家注册的以中国大陆企业或企业集团为控股投资人的华侨投资控股企业,即使符合相应要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以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的居民企业。但由于该企业在国内不是注册企业,不具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条件。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如何享受高新优惠
实践中,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开展跨区域经营,以总分行形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这些跨地区企业应该如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性机构,应当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跨地区合并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合并结算、财务划转”。
根据上述规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收支情况汇总到办公厅统一结算。那么,企业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时,分支机构也应以同一法人名义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企业所得税制,跨地区合并纳税企业享受优惠项目,由总行负责相关参考资料的统一归集和留存。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待遇时,留存备查的信息由总行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目录(2017年版)》中题为“对需要国家特殊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第37项要求,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收集整理并认真研究,最终汇算清缴后,收集整理相应信息,供税务机关核对。
笔者提醒,如果分支机构能够按照规定独立享受优惠项目,则分支机构应负责收集和保留相关信息,以备日后参考。比如,在西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如果可以享受西部地区鼓励类工业企业减免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那么分支机构就要负责收集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同时提供留存资料清单备查给总行汇总。
在实践中,也有高新技术企业有海外分支机构收入的特例。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规则,以及与境内外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研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的具体含义,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明确在现行不同国家(地区)抵免办法的基础上,增设不同国家(地区)综合抵免办法,从而扩大抵免水平,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
也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收入,可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授信额度时,可按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境外应纳税额合计。
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
能享受高新优惠吗
实践中,一些以总行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既不能提供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分配表,也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分行将被视为独立纳税人,按25%的税率在当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独立纳税人地位在一年内不能改变。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分支机构认定为居民企业,实际上包括同一法人单位下的分支机构。那么,独立纳税人分支机构的相关数据能否纳入总行,计算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指标,进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证,需要对相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等指标进行专项认定或审核,确保认证期间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营业收入、人员费用、研发费用需要单独核算,没有结合总行的数据进行上报,使得数据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形同虚设。
实践中,部分纳税人不了解情况,主动要求分支机构认定为独立纳税人,很可能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埋下隐患。对此,笔者建议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前要提前做好规划,判断分支机构是否应被认定为独立纳税人,衡量其数据不能纳入汇总范围可能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