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发布《洋浦经济开发区高水平开放跨境贸易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点击查看全文),涵盖9项资本项目改革措施和4项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旨在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构建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系。
推进跨境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
试行非金融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举借外债。
试点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
审慎开放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允许试点地区银行、机构开展不良银行贷款、银行贸易融资支持等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池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跨境资金协调使用,支持和促进试点地区总部经济发展。
提高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
非金融企业资本项目符合条件的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
扩大资本项目收益资金使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自己的货币进行跨境投融资,有合理需求的企业可以选择自己的货币进行签约、流入和流出。
适当提高非金融企业境外贷款规模上限,由0.5倍所有者权益提高至0.8倍所有者权益。
促进贸易便利化
试点银行在认真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基础上,可根据客户指令为试点地区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相关外汇业务。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试点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与试点地区企业真正相符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有序扩大贸易差额净结算企业范围。试点银行可为试点地区企业办理净余额结算,并按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申报实际收付数据和减少数据。
试点银行可直接为试点地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专项退汇业务,试点地区企业无需提前到外汇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