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发布《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共6章27条。从专项扶持方向、专项管理、项目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和规范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管理,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引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和服务、创新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
全文如下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发展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傅穹〔2020〕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海南省科技规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国办发〔2021〕32号)
第二条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为重点,通过科研投入补贴、技术金融、认定奖励等方式引进、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重点园区和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增强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园区科技创新、创新创业平台、省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以及科技金融服务等。
第三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根据专项工程涉及方向的类型和性质,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专项管理。组织项目资金的申报、评审和汇总,提出项目资金的要求和安排建议;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项目进行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估和后期管理工作。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省科技厅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科技厅,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二章专项支持方向
第五条主要专项支持:
(1)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引进。主要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的研发投资进行补贴和奖励,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
(2)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平台。主要对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科技创新创业载体、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省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等平台进行奖励和补贴。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平台建设、科技服务、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成果转化等。
(3)支持企业创新。通过科技创新券、科技金融等方式对企业研发活动进行补贴。、以及海南省政府和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专班会议确定的其他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有关的事项。省科技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或减少专项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第六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事项可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
第三章专项管理
第七条发布申报公告。根据要求,省科技厅结合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发布项目资金申报公告。
第八条声明。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按要求向省科技管理部门或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接受。省科学技术部门或者市、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职能处室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次初审。省科学技术部门或者市、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职能处室应当组织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市、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部门提交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审查。省科技厅对初审意见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公示。对拟扶持的单位,省科技厅将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省科技厅应向省财政厅提交拟支持单位名单和金额建议。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预算,预算批准后进行分配。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结果为导向,突出重点,讲求绩效。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应当对各支持方向项目资金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科学、合理、具体的考核指标和相应的考核办法(办法)。涉及资金的应与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在分配和使用项目资金时,需要明确具体的绩效目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选择部分使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六条项目支持标准
(1)研发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引进的投资补贴按照《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办法》(琼府办〔2021〕65号)等规定执行。
(2)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平台补贴如下:1。省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省级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等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奖励,省级企业R&D机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补贴按照《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办法》(琼府办〔2021〕65号)执行。2.省级科技创新创业载体按照《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执行。3.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补贴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琼府办〔2017〕45号)执行。
(3)科技创新券补贴按《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执行,科技和财政补贴按《海南省科技信用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每年应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和政策绩效自评报告,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和绩效等。,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主管部门、专业组织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覆盖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会计监督和日常监督的融合协调,强化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重叠重复。
第十九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随机抽查和巡查,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第二十条在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实的,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可以移交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反馈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法律,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责任主体,应当记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的衔接,并予以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安排专项资金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应当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科技活动的专业机构、项目资金使用者、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估专家等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估,加强信用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省科技厅保障审核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发布的《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规〔20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