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热线:400-1617-182
业务电话
13907644622 18089871222 18078980538 18078993011

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公告来了。

发布时间:2023-01-16 14:56 热度:1131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现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结算和支付的内容。

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需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简称纳税年度)征收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后。适用综合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额(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从而获得应退或补税,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待退或待补税额= [(综合所得-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预缴税额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收入,纳税人选择不纳入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纳税的收入。

二、不需要年度结算。

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一)年度结算需缴纳税款,但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

(二)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不超过400元;

(三)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

(4)符合年度退税要求但未办理退税的。

三、需要年度结算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一)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申请退税的;

(2)纳税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超过12万元,且补税金额超过400元。

收入项目申报有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导致纳税年度少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四、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

对于纳税年度发生的下列未申报或未全额扣除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年度结算期内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大病医疗费用条件的;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费用扣除、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扣除6万元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再次申报扣除。

五、处理时间

年度结算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3月1日前离境的在中国无住所的纳税人,可在离境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六、处理方法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下列方式:

(一)办理年度结算。

(二)通过用人单位(含按累计扣缴法预扣预缴其劳动报酬的单位)取得的个人所得税,下同。以下简称单位)办理。

纳税人要求代办的,由单位代为办理,或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移动个人所得税APP和网站,下同)培训指导纳税人完成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和退税(补)工作。

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形式与单位确认,并提供纳税年度内在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相关扣除、税收优惠等附加信息,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要求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单位不得为其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委托书。

或者单位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结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者受托人进行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更正申报。

七、处理渠道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上办税渠道。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优先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用上述方式办理不方便,也可以邮寄或者在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应将申报表寄送至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布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和资料的保留

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果您需要修改您的基本信息,如果您享受新的扣除或税收优惠,您也应该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纳税人应认真核对,确保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和单位,自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之日起5年内,需保留年度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如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

九、税务机关受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根据就近便利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或受托人代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向纳税人聘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就业单位,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申报。

非用人单位聘用的纳税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支付劳动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数额最大的地方。

单位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应当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管,年度结算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将为尚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十、年度汇算清缴退税、滞纳金

(一)办理退税

申请年度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立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经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年度汇算清缴地),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就地办理退税。纳税人未提供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信息不正确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改正,纳税人按要求改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退税,综合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方便年度汇算退税。

申请2021年度退税的纳税人,应当在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申请退税,未申请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退税的,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退税申报有疑问但未补正或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在申请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退税、补正申报或者说明相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缴纳税款。

申请年度汇算清缴、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银行、在办税服务厅、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POS刷卡支付。邮寄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及时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关注申报纳税进度。

对于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未能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收取滞纳金,并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如果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中因申报信息错误多缴税款或少缴税款,经税务机关提醒后,纳税人主动或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首违不罚”的原则免除税务机关的处罚。

十一、年度结算服务

税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了年度汇算清缴的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导,分类编制税务指引,通俗易懂地讲解政策口径、技术术语和操作流程,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提供提示提醒服务,通过移动个人所得税APP、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年度汇算清缴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移动个人所得税APP,查看自己的综合收入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个人身份信息等基本信息,做好年度汇算清缴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提升纳税人办理经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次、分阶段通知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了预约办理服务。年度汇算初始阶段(3月1日至3月15日)有办理要求的纳税人,可在2月16日后登录移动个人所得税app,根据自身情况预约上述任意一个时间段。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随时进行年度结算。

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难以独立完成年度结算的特殊群体,纳税人可以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提供个性化的年度结算服务。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客服删除
快速办理通道
免费咨询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