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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税率?请收藏!

发布时间:2023-01-16 15:15 热度:1029

最近小博收到很多纳税人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询问,比如税率都是25%吗?什么情况下可以是低税率?为了及时为纳税人答疑解惑,本期我们就来讲解一下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税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学习吧!

一、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适用对象为:

(一)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设立的机构、场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三、四条

二、优惠税率

(1)20%的优惠税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扶持发展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

(2)优惠税率为15%

1.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有关要求,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重点工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航等重点领域核心环节相关的产品(技术)业务。,并在新区从事实质性生产或者R&D活动的,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12月31日前在新区注册并从事《目录》所列业务实质性生产或R&D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2020年起至企业成立之日的5年内,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重点工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第一条、第四条

3.从事污染控制的第三方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含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行维护的企业。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9年第60号)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该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技术先进的服务企业

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5.鼓励西部地区的工业企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位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

6.鼓励工业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经营。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有实质性经营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一条、第四条

(3)优惠税率为10%

1.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或者虽有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重点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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