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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23-01-16 15:37 热度:944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流程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涉税事宜,现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相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2021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企业汇缴时间

请广大纳税人于2022年5月31日前进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更正申报注意事项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2年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2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2022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一)申报表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2.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上门申报。

其中,网上申报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首次申报和更正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五、其他事项


1.纳税人应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为进一步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减轻办税负担,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产生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时,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会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

3.纳税人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遇到政策问题,可通过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或者通过12366服务热线沟通解决。

4.纳税人如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网上申报时遇到技术问题,可通过拨打4000912366技术支持热线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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