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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开发票注意事项有哪些?超经营范围开票出现异常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2-20 15:00 热度:1170

你知道2023年开发票注意事项有哪些?超经营范围开票出现异常怎么办?些发票不能作废?......下面,就让博宇会计的小博为您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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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pexels

 

 

一、2023年开发票注意事项有哪些?

 

1、发票重复入账抵税

 

有些企业认为,现在都是电子发票,我重复打印入账抵税,也没关系,反正税务局查的话也查不出来,你这样想,我只能呵呵。

 

2、发票增量、增额异常

 

实际经营与开票量严重不符;与同行业相比变动异常等等

 

3、企业发票大量为个人抬头

 

如果不是直接对接消费者的企业,却长期开具大量的个人抬头的发票: 存在着大量个人抬头发票报销入账;不用多说这些统统都是稽查的重点!

 

4、频繁作废发票

 

发票频繁作废,存在大量跨月红冲发票,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明显偏高异常等等。

 

5、费用发票异常

 

实际经营与开票量严重不符;与同行业相比变动异常等等。

 

6、开具的发票内容不符

 

企业卖的是钢材,开具却是家具,卖货是10个,开票确是20个,应该开给A公司抬头确是B公司等等,以后这种行为不要再有了。

 

7、买发票

 

有些企业一缺成本费用,就想到了买发票,殊不知,你省的那点税,还不够罚款的。

 

8、对开发票、环开发票

 

虽然它们都是闭环抵扣,最终未少缴税,但递延了纳税行政法上还是会按虚开发票处理。

 

9、到处找发票抵税

 

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还真是把“避税”用到极致。长期以往,会导致公司的费用异常。

 

二、超经营范围开票出现异常怎么办?

 

1、开票异常!无法在开票系统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范围外的业务要自行开具发票,但是开票系统没有这个业务对应的税率,会计人员无法在开票系统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

 

2、申报异常!开出发票后申报出现异常!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中说明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所以如果开具了与日常经营业务相差比较大的发票,可能会出现申报异常的提示。

 

3、不改营业执照不核定!各地政策不一样,有的地区要求必须变更经营范围,才能核定税种和品名,那就变更一下。有的地区,企业偶然发生超经营的业务,开票和申报时都没有障碍,可以自行开具发票。这个企业根据各地的政策来。

 

最后,对于超经营范围开票的具体操作,小博建议。

 

(1) 对于临行性业务: 去税局核定相关的税种和征收品目;

 

(2) 带上盘重新发行一下。具体要不要做经营范围变更,这个各地政策不一样,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

 

(3) 对于经常性的业务,建议变更工商登记,变更一下经营范围再去税务做税务事项的变更然后开具相应发票。否则可能面临处罚的风险。

 

三、哪些发票不能作废?

 

1数字化电子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 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2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1)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2)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3)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4) 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5)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6)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 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费发票。

 

(2)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4不满足作废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作废条件: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5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 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来源:文章由海南博宇会计综合整理自网络,仅供参考,以实际咨询为准,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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