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纳税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小博梳理了实践中常见的四类“阴阳合同”,并做了相应的财税分析,为纳税人准确认定“阴阳合同”,做好合规工作提供参考。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其中“阳合同”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备案登记的合同;“负面合同”是一种不真实、不合法、未登记的合同。从税收角度看,“阴阳合同”主要是指商事主体(纳税人)背离交易的初衷和本质,以虚假的方式隐瞒、拆分某一(类)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事项,以达到减少、逃避纳税的目的,是一种明显的故意逃税行为。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强防范体系建设,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偷税漏税行为依法加强防控和监督检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不受规定期限征收其欠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骗取的税款。
实践中,涉及个人支付的案件容易出现“阴阳合同”,部分企业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主动或被动签订“阴阳合同”。
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典型案例
近日,因连续几年财务造假和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不少自然人投资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5万余人损失,共计约24亿元。特别是判决明确了被告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和当时的董事、监事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业务,进而虚增营业收入,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段之一。
◎风险分析
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为了粉饰财务报表,铤而走险,通过虚构业务增加营业收入和利润。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阴阳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有人错误地认为企业虚增营业收入后会缴纳相应的税款,这样虚增的收入在形式上就能满足税法的要求,这样就不会有很大的风险。但这会涉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旦被发现,企业将为其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厉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指出,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未披露信息交易、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要依法严肃查处。因此,笔者提醒上市公司不要为了财务报表的“纸面财富”而缴纳“真金白银”的税款,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私人家庭收钱,签订低价合同
◎典型案例
王系甲公司股东,拟以5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转让给李。为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王与李签订了“正式”合同,约定价款3000万元。然而,两人私下约定,李将汇款到张及其家人的账户,共计2000万元。
◎风险分析
一般来说,有了授权,税务机关可以获取个人银行和第三方支付软件的支付明细。因此,如果纳税人签订的是低成本的“正合同”,即使价格在商业上不合理,但私人住户实际履行了“负合同”规定的义务,这种做法也不是万无一失的。需要提醒的是,“阴阳合同”的形式很多,除了商业合同、聊天记录、录音等。可能都变成了“阴合同”的形式。基于此,纳税人不应侥幸,误以为再没有签订商业合同就不构成“阴阳合同”。
做个新面孔,掩盖交易真相
◎典型案例
张向B公司介绍了一项业务,获得了1000万元的佣金。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该佣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计入综合所得计算,累进税率最高可达45%。
但在实践中,张某与B公司签订了股权购买协议,约定B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拥有的某公司股权,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评估公允价值极低。签订本股权购买协议后,张的业务介绍行为被“打包”为股权转让行为,其劳务报酬收入也被“打包”为财产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
◎风险分析
本案中,纳税人“重塑”真实业务,签订合同隐瞒真实交易,明显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张虽然缴纳了税款,但其适用所得的性质不符合实际情况,故意少缴税款。同时,如果B公司在取得张公司股权后短时间内注销公司,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应损失,很可能其经营行为会因不合理而受到质疑。
拆除工资,改变收入性质
◎典型案例
D公司多位高管计划接受所谓“税务专家”制定的“规划方案”,拆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以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具体来说,假设高管赵年薪(税前)为200万元,其中50万元由D公司支付,其余150万元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平台结算。平台承诺为D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差额发票,用于企业的费用处理。平台拿到钱后,会在平台所在地以现金转账或核定征收收入的方式缴纳较低的税,税后的钱会以转账的形式汇回高管或其家属的账户。
◎风险分析
不真正拆分劳动合同的工资,通过第三方平台将一部分转化为外部人工成本,然后适用较低的核定征收率,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是一些服务机构吸引客户的常见方式之一。这种形式掩盖了雇佣的真相,是典型的非法策划。因为,如果不能证明员工与人力资源平台的对外服务关系属实,就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员工偷税漏税。近年来,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拟上市公司的涉税事项。笔者建议拟上市公司及时检查相关人员的薪酬是否合规,如存在薪酬未实际发放的情况,应尽快予以纠正和恢复,以免因不合规而阻碍上市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