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纳税信用是衡量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值得关注。
内容
容易导致税收信用不诚实的行为。
1.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代扣代缴的;
3.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的;
4.从事饲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饲料加工登记、申报和验证手续的;
5.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处理办法的;
6.使用计算机记账,使用前未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软件、说明和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7.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价格和费用标准信息,但未能提供的;
8.未按要求(期限)提供其他涉税信息的;
9.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户(变更)情况的;
10.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已申报或者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费)的;
11.评估期末,纳税人未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或者经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12.评估期末,纳税人未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或者经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不足5万元的;
1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未按规定缴纳的;
14.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予以扣除,应收款项不征税;
15.银行账户的数量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数量。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本评价年度直接判定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有前款所列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偷税(逃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各项税收应纳税额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并且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已经缴纳;
3.未按照税务机关的结论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碍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检查和执法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其他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且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异常户记录或对异常户有直接责任人登记或负责经营;
9.D类纳税人直接责任人注册或经营的;
10.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案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
总结
随着我国税收信用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税收信用评价在诸多领域的应用,高质量的税收信用将日益成为企业长期发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