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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当地红十字会捐款应对疫情税前扣除情况

发布时间:2023-01-16 15:01 热度:843

概述

去年,企业通过当地红十字会捐款应对疫情。如果要税前扣除,需要领取捐赠人红十字会的税票扣除资格证书吗? 

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捐赠用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的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捐赠的现金、物品,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应对疫情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13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第十二条的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如享受企业9号公告规定的税前全额扣除政策,应采用自行判断、申报享受、保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以捐赠全额扣除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应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XI。公益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接受捐赠时,应当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制(印制)的公益捐赠票据,并加盖印章。

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保留相关票据备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27号公告)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并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确认和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确认和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民政部将结合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和评估情况,对社会组织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共同确定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2)在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公益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接受捐赠时,应当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层级监制(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单位印章。

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保留相关票据备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2021年第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在确认2020年至2022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按以下规定落实部分条件:

(1)2018年和2019年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的慈善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慈善组织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有关规定执行。

(2)2018年至本公告日社会组织最新评价等级达到3A及以上(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经过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在确认其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3)在确认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

(4)依照本条规定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取得3A以上(3A)评估等级,并在资格有效期内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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