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1号公告,全面规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设立、存续、终止全环节纳入征管,2023年以来应缴未缴的税款须在90天内补报,不加收滞纳金。谁的信托会受影响?税怎么算?逾期什么后果?一文说清。
2026年7月24日,一份只有十八条的公告,让很多高净值家庭重新翻出了自己的信托文件。
这份文件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它不是一次小修小补。公告把离岸信托的设立、存续、终止清算三个环节全部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管,同时设置了一个90天的专属申报窗口——2026年7月24日起算。
官方在配套解读中给这一安排的定性是:"原则上征收三年"。也就是从2023年1月1日起算。
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在过去三年里往境外信托里装过股权、股票、房产,或者持有离岸信托至今还没做过任何申报,这篇文章建议你从头看到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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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为"离岸信托"就是找律师在开曼、BVI签一份信托契约。21号公告的定义要比这个宽得多:
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者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
注意后半句。"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指的是——不以信托名义设立,但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
这句话堵住了一个常见的"变通思路":我不用信托的名义,而是通过境外的基金会、私人公司、代持安排来实现同样的目的,是不是就不算?
答案是否定的。只要实质上具有信托功能,就落进公告的射程。
唯一的例外是:受境外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你买的境外公募基金、保险产品,不在这个范围内。
一句话自查:你手上有没有一个依境外法律设立、由境外主体持有你资产的安排?如果有,不管它叫信托、基金会还是别的名字,都值得对照公告核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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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第二条列得相当细,包含两种情形:
情形一:个人把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者离岸信托的受托人来持有、管理、运用、处分;
情形二:个人把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由该境外实体来持有、管理、运用、处分。
而且还有一条兜底条款:
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并且该财产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
这条是反避税的核心。它意味着——"找了个朋友的境外公司代为持有"这类安排,在税务上不会被认可为"与你无关"。只要钱是你出的、资产是你负担的、实际由你控制,税务机关就认定是你本人把财产装入了信托。
这里的"财产"范围也很宽: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股权、股票、房产、现金、艺术品、境外保单权益,都在里面。
再自查一次:你有没有通过他人代持、多层境外公司嵌套的方式,把资产放到境外架构里?如果有,这条兜底条款就是给你准备的。
这是新规中最容易被忽略、但金额往往最大的一环。
居民个人把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下面的方式计税:
· 纳税人:装入财产的那位居民个人
·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 所得项目:财产转让所得
· 税率:20%
举个直观的例子(示意测算,非真实案例):
张先生 2024 年把一家境内公司的 100% 股权装入离岸信托。装入时该股权市场价值 1000 万元,原始出资成本 400 万元,假定无其他合理费用。
那么应纳税所得额 = 1000 − 400 = 600 万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 = 600 × 20% = 120 万元
很多人会问:我把股权装进自己的信托,又没有卖给任何人,为什么算"转让所得"?
官方的逻辑是——信托是独立的法律主体,财产转入信托,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经济实质上等同于转让。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处理方式。
一个重要的衔接规则:居民个人按上面方式申报缴税后,这笔财产的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还是张先生的例子。缴完 120 万后,该股权的计税原值由 400 万变成 1000 万。将来信托处置这部分股权时,只对 1000 万以上的增值部分再计税,不会重复征税。
这条规则很关键——它说明设立环节缴税不是"白交",而是把税基往后平移了一次。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转让财产,就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按 20% 申报缴纳。
另有一条穿透条款: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但装入的财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该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这位居民个人承担纳税义务。用外籍身份做"防火墙"的思路,在这里被直接穿透。
这是21号公告中信息量最大、也最容易踩坑的部分。
核心规则一句话概括: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及该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论是否实际分配"这六个字,彻底改变了过去的操作逻辑。
过去很多人的理解是:信托收益不分配到我个人账户,我就不用交税;钱留在信托里、"递延"下去,等下一代再说。这个理解在新规下不再成立。 收益在信托层面一产生,纳税义务就已经落到装入人头上。
计税方式分两类:
第一类:财产转让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 = 一个纳税年度内的财产转让收入额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 一个年度内的盈利和损失可以互抵,但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
第二类: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 = 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之和
· 也就是股息、利息、租金、信托分配等
两条重要的限制:
1. "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 一边赚一边亏,不能对冲。
2. 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这些成本不能用来减少税基。
但有一个好消息:居民个人已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一笔收益不会交两次税。
还有另一种情况——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以取得收益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 20% 个税。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是受益人,不是装入人。
这里要特别注意一个"视同分配"规则。 公告第十二条明确: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如果出现下面这些情形,视为向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个人分配收益,该居民个人要申报缴税:
(一)以信托财产直接或间接为居民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或提供借款,且当年12月31日前未解除或归还; (二)给居民个人代付或报销费用,或允许其无偿或者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 (三)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转移财产、支付费用、提供其他经济利益; (四)向居民个人的关联方,以及由该居民个人控制或实际受益的组织提供上述经济利益。
解码一下:信托给你付了房子的装修费、信托借了一笔钱给你年底还没还、信托名下那辆车一直是你在开、信托出钱给你的关联公司周转——这些统统算作"已经分配给你",要交税。
视同分配的金额,按实际取得、使用或享有的财产价值、费用金额、已代偿金额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市场价值确定。
离岸信托因合约到期等原因终止,也有明确规则。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信托终止时:
· 纳税人:该居民个人
· 应纳税所得额:全部离岸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 − 原值 − 合理费用)
· 所得项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税率:20%
同时,信托终止当年1月1日至终止之日期间产生的收益,还要按第四条(即存续环节规则)单独申报。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信托终止时:取得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以信托终止时的市场价值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 20% 个税。
还有两个特殊但很现实的情形:
情形一: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 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同时,转为非居民个人当年1月1日至转换之日期间、以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税款,也要一并申报。缴完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转换当日的市场价值。
意思是:人走了,税要先清一遍。想通过移民或取得境外身份来"注销"纳税义务,这条路在信托财产层面被堵上了。
情形二:居民个人死亡。 如果信托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以死亡当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为申报缴纳。死亡当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税款,同样由受托人代缴。
如果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则视为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由承继人按公告规定继续申报缴纳。
这里有一句官方原话值得记住:公告配套答记者问明确——对移居境外(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等)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我国税收居民,继续对其境内和境外所得征税。
"移民+离岸信托"这套组合拳,被这条规则正面回应了。
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也是当下最有时间压力的事项。
《公告》第十七条对发布前已设立的离岸信托未缴税款,作了过渡安排:
第一类:设立环节的应缴未缴税款
· 居民个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个人: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之日(2026年7月24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
· 处理方式: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 特别提示:应缴未缴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
第二类:2026年1月1日前的存续收益
·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由居民个人在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官方配套解读对此的表述很直白:
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收益分配环节未缴税的收益,一次性"打包"计算后,全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税。
注意"一次性打包计算"这个说法。它的含义是——历史收益不按年度、不按性质细分,统一口径、统一税率,一次算清。这实际上降低了补报的核算难度。
第三类:2026年1月1日起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按公告正常规定申报缴纳——也就是回归上面第三问、第四问的规则。
一个需要特别提醒的时间点:公告第七次明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即2026年7月24日。90日窗口从这一天起算。
有实务人士建议,为避开跨月、临界日的计算争议,有补报需求的宜在10月中旬前完成办理,留出资料准备和税务机关沟通的时间。这个建议值得参考。
逾期会怎样?官方口径毫不含糊:
纳税人逾期未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从"不加收滞纳金"到"加收滞纳金+罚款",中间只隔着一个90天。 这是这个窗口期唯一的意义,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价值。
(一)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的配套解读,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顺序确定:
1. 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
1. 纳税人不存在境内生产经营企业的,按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所在地确定;
1. 既不存在境内生产经营企业、也不存在境内相关财产的,按境内经常居住地确定;
1. 特别便利条款:对2025年度已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税或退税的纳税人,继续以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办税渠道
纳税人可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总局明确,考虑到离岸信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为便于现场咨询和办理,先开放办税服务厅渠道,后续还将提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渠道。
(三)需要提交的资料

注意:公告发布前已将财产装入信托的纳税人,首次申报还需准备信托协议、财产明细、组织架构等基础资料,并按规定报送信托设立年度、2025年度的年度报告表及历年财务报表。
提供外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四)一个实用的缓冲机制:5年分期缴税
公告第十五条规定:离岸信托终止等环节,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备案流程:居民个人或受托人应在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逾期备案或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五)境外已缴税款可以抵免
居民个人在境外已缴纳与离岸信托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符合我国税法抵免条件的,可在填报 B 表申报境外所得时办理抵免,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这是"合理负担"原则的体现,能有效避免双重征税。
(六)受托人的配合义务
离岸信托受托人应按规定准确核算信托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收益及分配情况,按纳税年度核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并协助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完成申报缴税和资料报送。
如果你是信托的装入人或受益人,现在就应该去联系受托人,确认它是否具备按中国税法口径出具年度核算资料的能力。很多境外受托机构对中国新规并不熟悉,这个沟通需要预留时间。
公告配套答记者问的第七问,专门讲了一件事:对个别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诱导纳税人通过离岸信托逃避税的,应如何防范和处理。
官方原话:
在工作中发现,境内外个别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诱导纳税人通过离岸信托隐匿财产、逃避纳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从离岸信托取得的所得均需按规定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增强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履行纳税义务,不要轻信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以免造成偷逃税违法行为。对诱导、协助纳税人逃避税的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这段话的分量值得细读。它说明三件事:
1. 过去几年市面上流行的"离岸信托免税""装进信托就不用交税"的说法,是被官方点名批评的。
2. 责任在纳税人身上——"不要轻信"这四个字,意味着"中介说的"不构成免责理由。
3. 税务机关一并追究中介责任。对诱导、协助逃税的中介,将严肃处理。
对已经按某些机构的建议做过架构安排、且从未申报的高净值人士来说,90天窗口期的意义不只是省钱,而是把"隐匿"状态转为"已申报"状态,性质上的差别远比滞纳金重要。
如果你不确定自己是否在范围内,建议按以下四步排查:
第一步:确认"有没有"。 盘点你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存在依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基金会,或实质具有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同时确认,是否存在通过他人或境外公司代持、但实际由你出资控制的境外资产。
第二步:确认"什么时候装的"。 明确财产装入的时点。这一步直接决定适用哪一类规则:
·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装入 → 落入90天窗口,不加收滞纳金
· 2026年1月1日以后装入 → 按公告正常规则申报
· 2023年之前装入 → 不在本窗口列明的期间内,需结合当时的应税事实和法定追征规则单独判断
第三步:确认"装了什么、值多少"。 梳理装入财产的类型(股权/股票/房产/现金/其他)、装入时的市场价值、原始取得成本、相关合理费用。这一步是税务测算的基础,也是最容易资料不全的环节,建议尽早启动资料收集。
第四步:确认"交过没有"。 核实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是否已申报缴纳。特别注意两类容易被忽略的情形:一是收益未分配到个人但已产生(新规下同样要交);二是存在第十二条列明的视同分配情形(担保、借款、代付费用、无偿使用信托财产等)。
时间安排建议:90天窗口期从2026年7月24日起算。考虑到资料准备、受托人沟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都需要时间,建议不要留到最后几周才开始动作。
把21号公告和它的配套解读连起来看,有一条主线非常清晰——
"实质重于形式"正在被系统地执行。
· 不用信托名义但实质有信托功能的 → 纳入
· 通过他人或组织代持但实际由你出资控制的 → 视为本人装入
· 信托收益不分配但已在信托层面产生 → 照样征税
· 非居民装入但由居民实际控制 → 穿透为居民装入
· 移民境外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境内 → 仍判定为税收居民
· 信托给你担保、借款、代付费用 → 视同分配征税
每一条都在回答同一个问题:这笔资产和收益,经济上到底归属于谁。
与此同时,公告也给了合规者明确的空间:境外已缴税款可抵免、已申报收益实际分配时不重复征税、财产原值可调整到装入时的市场价值、缴税困难可5年分期。规则不是一味收紧,而是把不确定性变成了确定性——这本身就是给合规者的红利。
真正的风险不在税率,而在没有申报。90天窗口期,是过渡期的最后一次机会。
离岸信托涉税判断高度依赖个案事实:装入时点、财产类型、原值凭证是否齐全、信托架构层级、受益人身份安排、是否存在视同分配情形——每一项差异都会改变结论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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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海南博宇财税团队依据公开政策文件进行解读,仅供一般性信息参考,不构成税务、法律或投资建议。文中测算案例为示意性举例,用于说明计税逻辑,非真实案例。具体涉税处理须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建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个案分析。政策如有更新或调整,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本文政策依据均来自官方公开发布渠道: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4.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5. 《发布前已设立的离岸信托,个人尚未缴纳税款的应该如何处理?》(官方问答)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涉及滞纳金、追缴年限、偷逃税处理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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